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隶属司法部的总检察长在一些特殊的情况下,也可以申请参加裁决所的裁决过程。

使齐国大海有屏蔽,小海有墙垣,环山都有栅壁。[23]即资本盈利是不可废除的,所以,人们才愿意从事商品流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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杀戮众而心不服,则上位危矣。这样,法制才能建立,治理国家的措施才能贯彻执行。黄帝立明台之议者,上观于贤也。(三)否决我的国家我做主:宪政实施真刀真枪管仲提出了宪政原理,宪政指导思想,也制定了具有宪法意义的法律,更重要的全面实施了宪政。法令没有公布,使者没有派出,不能到住所休息。

(《管子》第74章)[27] 管子曰:请立赀于民,有田倍之。第二、良法治国,罪罚相当、禁止严刑峻法。与3世纪相比,这时期的主教选举,神职人员和平信徒同意的分量相差悬殊,选举基本上成为前者的专利,后者只有欢呼的权利。

并且,由于选出的主教和修道院长是教会大公宗教会议的代表,教区和修道院选举就包含了选举个体管理者和大公会议代表的双重功能,因此,教会选举还开启了代议制先河。现实的迫切需要决定了教皇选举制度必须突破传统和发展创新。二、选举制度之演变根据选举主体范围的不同,教会选举可分为主教选举、教皇选举和修道院选举。教会法学家除了援引早期文献法令,论证选举的重要性,还结合现实,在传承教会早期选举原则的基础上有所创新。

[22]Philip Schaff, History of the Christian Church, Vol 4, Peabody: Hendrickson Publishers, 1996, p. 214.[23]Walter Ullmann, The Growth of Papal Government in the Middle Ages, London: Methuem co. Ltd. , 1962, pp. 87-88.[24]枢机主教团由罗马城的主要教职构成,包括枢机主教、枢机司铎和枢机助祭三个等级,协助教皇处理教廷事务。西方近代选举的出现不是一朝一夕的产物,是民众选举意识常年积累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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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家休古西奥(Huguccio,?-1210年)认为,计算选票应该考虑数量、热诚及权威三个因素,如果其中的两条达成一致时,选民的意志就取得胜利[11]。在基督教会中,罗马主教作为使徒彼得的传人,在信仰上享有高于其他主教的地位。以至于没有一个统治者可以在没有教会的意见和帮助的情况下运作,这就意味着教会的政治理论和行政技能已经对政府的建立产生了直接的影响。在特殊时期,选举主体的同意还可以打破常规,在选举中起一言九鼎之效。

一般在选举主教的宗教会议上,神职人员和普通信徒聚集在一起,对长老们提名的主教候选人,当场进行表决。教会的第一次集权发生在主教制形成与发展时期。明谷的伯纳德(Bernard of Clairvaux)根据《圣经》中有关选举的文本,主张选举所影响到的每个人都应该参与主教选举。1073年,他在拉特兰宫主持亚历山大二世的丧礼时,突然被群众狂热地高呼为教皇,并被抬到圣彼得教堂的教皇座位,奉为教皇。

简言之,教会法学家认为教会内的各级职位都须获得下级教士的认可,选举是管理者合法地位的唯一来源。缘何中古基督教会出现了这种有悖常理的历史现象?这与教会允许多元思想存在密切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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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而到了13世纪早期,约翰尼斯·巴西亚努思(Johannes Teutonicus)对此观点进行了修正,他认为数量永远高于热诚与权威,除非在数量只有细微的差距时,那么我们会将热诚或者权威与数量结合起来[12]。即便是奉行教皇绝对主义的利奥一世(440-461年在位)也承认,如果你要主持管理大家,就要被大家选举[7]。

[38][美]哈罗德·J·伯尔曼:《法律与革命——西方法律传统的形成》,贺卫方等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第136页。然而,虽然从常理上讲,教会追求集权,必然会侵蚀原有的民主观念,但由于基督教集权的初衷是为了教会发展,也就是为了教众的共同利益,因而教众的共同同意就成为集权发展过程中的必要环节。修道院虽先后有不同派别,但本尼狄克、克吕尼、西多、法兰西斯、多米尼克等修道院长全部由选举产生,与院长职位利益相关人员的同意贯穿始终。在此阶段,主教逐渐揽取了教区内的诸多权力。随着教徒数量的急剧增加,传教范围的扩大,尤其当基督教与非基督教界产生矛盾时,当处理与政府当局关系等紧急事件时,教会需要果断决策,但长老们权力相当,有可能意见相左,相互争执,贻误时机。会议还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颁布了选举教令(election decree)。

希尔德布兰德跟随利奥九世到罗马教廷之后,尽管神职不高,却是教会改革派的核心,先后辅佐了四任教皇[35],享有很高威望。早期教会文献提及长老时,该词都以复数的语法形式出现,表明教会是由多位长老集体管理。

这蕴含着民主参与和权力制约的宪政基本原则。阿奎那的思想对中世纪后期广有影响。

早期教会的组织结构简单,一般由神职人员中资历较深、年纪教长的长老(Presbyter)负责教会的全面管理。为了满足教会选举之需,也为了排除世俗势力的干预,在共同同意基础上,衍生出了代表的观念。

[9]Paul E. Sigmund, Nicholas of Cusa and Mediveal Political Thought, Cambridge, Massachusetts: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63, p. 83.[10]Walter UIImann, Medieval Political Thought, Harmoundsworth, Penguin Books Ltd, 1979, pp. 213.[11]J. H. Burns, The Cambridge History of Medieval Political Thought C. 350-C. 1450, New York: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88, p. 451.[12]J. H. Burns, The Cambridge History of Medieval Political Thought C. 350-C. 1450, New York: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88, p. 451.[13]Walter UIImann, Medieval Political Thought, Harmoundsworth, Penguin Books Ltd. , 1979, pp. 203-204.[14]Paul E. Sigmund, Nicholas of Cusa and Mediveal Political Thought, Cambridge, Massachusetts: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63, p. 97.[15]Willison Walker, A History of the Christian Church, New York:Charles Scribner's Sons, 1922, p. 46.[16]Willison Walker, A History of the Christian Church, New York: Charles Scribner's Sons, 1922, p. 164.[17]Philip Schaff, History of the Christian Church, Vol 3, Peabody: Hendrickson Publishers, 1996, p. 270.[18]Henry Chadwick, The Church in Ancient Society: from Galilee to Gregory the Great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01, p. 204.[19]Walter Ullmann, The Growth of Papal Government in the Middle Ages, London:Methuem co. Ltd. , 1962, pp. 298-299.[20]Philip Schaff, History of the Christian Church, Vol 3, Peabody: Hendrickson Publishers, 1996, p. 300.[21][美]G·F·穆尔:《基督教简史》,郭舜平、郑德超等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6年,第162页。教会法学家将教皇的权力区分为圣职权(potest ordinis)和统治权(potestate jurisdiction),在理论上,厘清了教皇权力的性质与来源。观念是抽象的、不易把握的,流传需要载体,选举的程序是具体的、看得见的,便于传承。虽然中古教会选举有时会受到一些干扰,在某些时段、某些地区出现过世俗统治者或者教会变相任命主教、修道院长的个案,但在理论上,教会管理者的选任须遵循选举规则。

此后经常出现枢机主教团成员分别选出教皇的事例。在卡尔西顿会议上,埃及的主教们因为惧怕引起辖区内教众的骚乱而拒绝投票[36]。

长老们的决策是集体协商的结果。显然,长老集体管理已经难以适应新形势,教会呼唤强有力管理者的出现。

公正的选举应该充分尊重选举人意志,但在很长时间里,选举人都是共同讨论,然后投票,个人意志难以得到尊重。该会议不仅授予主教管理教会的权力,同时也要求主教在宗教会议监督下行使管理权。

1414年,大公会议为选举出各方接受的新教皇,在选举细节设计上费尽心机,确立了秘密选举原则。为此,神职人员纷纷到世俗政府担任要职,这种传统一直持续到近代早期。罗马的克莱门特一世(91-100)就明确地提出,只有全体教众同意的选举才有效[6]。在教会革命之前,地方世俗势力染指基督教,干预主教和修道院长选任,统一的基督教组织也遭到严重破坏。

该法令缩小了教皇选举主体的范围,但依然遵循了选举产生教皇的惯例,是对传统的创造性继承。按照选举规定,安布罗斯没有资格当选,但教众的共同同意令其当选,而提名的候选人反而落选了,选举结果出人意料。

在教皇空缺时期,枢机主教团代管教会。他宣称,只有主教是教会的支柱,才能有效保护教会的圣洁。

在此大背景下,制约权力的民主思潮,在与集权的斗争中得以发展壮大,因此随着集权的发展,限制权力的思想也会随之升级完善。奥卡姆的威廉(William of Occam,约1285-1349年)也认为,如果教皇成为异端,他就要受到大公会议的审判[14]。

发布于 2021-10-21 14:5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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